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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5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178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201212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资深会员。

第三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资深会员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对资深会员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资深会员的评审及重新审定时间由中评协发文通知。

第二章           资深会员的评审

第四条 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

(一)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近3年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且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均未发现问题;

(四)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近5年积极参与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的有关工作,包括制度建设、准则建设、人才建设、市场建设、专业建设、行业监管、国际交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并发挥重要作用;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会员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

(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管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三)在经济社会领域具有较高声望,近5年积极参与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的有关工作,包括制度建设、准则建设、人才建设、市场建设、专业建设、行业监管、国际交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并发挥重要作用;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资产评估研究或教学单位工作,或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或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直接向中评协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资深会员,应当向中评协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表一)

(二)相关自述材料,评估专业论文、专业著作以及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

地方协会应当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附表二)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对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经中评协认定对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申请人,中评协秘书处可以直接确定为初审合格者。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初审合格者组织约请面谈。

第十一条  中评协设立资深会员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查,并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资深会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三条 中评协对资深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刊物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资深会员除享有一般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

(三)优惠或优先获得中评协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四)优先获得中评协研究资助;

(五)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

(七)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相关部门推荐;

(八)优先被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九)受中评协委托,代表中评协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资深会员除履行一般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职业尊严,恪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自律,做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评估协会声誉;

(四)积极承接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委托或安排的培训教学、准则制订、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深会员的重新审定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的重新审定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创新能力和协调能力,近5年至少承担了在业务创新以及市场开拓方面具有代表性的5个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的重新审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条件。

第十八条  资深会员应当按照中评协要求提出重新审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表一)

(二)相关自述材料,评估专业论文、专业著作以及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评协秘书处对重新审定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需要约请面谈的重新审定资深会员,组织约请面谈。

第二十条  资深会员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重新审定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中评协对重新审定通过的资深会员换发新的资深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刊物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深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深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中评协建立资深会员档案及数据库,对资深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连续3届为资深会员的,不再进行重新审定,成为终身资深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深会员资格终止: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

(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条件的;

(四)申请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的;

(五)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纳税、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资深会员资格终止,中评协应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刊物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20085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625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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