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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注党[2017]53号--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2077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现将行业党员党费收缴核算标准和收缴时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从200841开始统一执行。交纳基数为:月工资收入。交纳比例为: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费收缴:

各事务所党支部按以上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核算党费收缴标准,将每个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行业党委)的党费收齐后,于20171210前上缴行业党委。

 

 

 

中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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