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3〕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并下达,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甘肃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的,应当按照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在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二、凡承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国有特大型企业相关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鉴证审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有关规定。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审计业务时,可以按收费标准的10%-20%
减收费用。但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
五、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但是,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困难企业、改制企业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协商,按规定标准的15%-20%减收费用。
六、对以争取客户为手段、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原《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