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资产评估机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2014年印发的《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汇总后反馈协会注册部。
联系人:张云麒
电话:8899952
邮箱:zqx133@163.com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合理有序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对象是指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财政厅备案,并加入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所)。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对上一年度评估机构综合状况进行评价评级。基准日为上年12月31日。
第五条 综合评价评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业务收入、专业人员、执业质量、税费缴纳、行业贡献、处罚惩戒等六个方面。
1、业务收入(权重40%)。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全部业务收入(15%)和评估项目收入(25%)两项指标。
2、专业人员(权重25%)。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师人数(15%)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人数(10%)两项指标。
3、税费缴纳(权重15%)。上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指标(须附纳税票据)。
4、执业质量(权重10%)。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整体评价(被列入检查的评估机构)或上一年度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整体评价(未被列入检查的评估机构)。
5、行业贡献(权重10%)。主要为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价年度会员义务履行、表彰奖励、后续教育、参与行业活动等情况。具体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6、处罚惩戒。指上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的情况。
处罚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种类减分:
1、资产评估机构受到责令停业或刑事处罚的减5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减4分;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减3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减2分。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受到责令停止执业、取消会员资格或刑事处罚的减5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减4分;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减3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减2分。
第六条 综合评价评级得分的计算公式:
综合评价评级得分=业务收入(全部业务收入÷行业全部业务收入平均值+评估项目收入÷行业评估项目收入平均值)×40% +专业人员(资产评估师人数÷行业评估师人数平均值 +其他专业人数÷行业其他专业人数平均值)×25% +税费缴纳÷行业税费缴纳平均值×15%+执业质量×10%+行业贡献×10% +处罚惩戒减分。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采取量化评分后排序的方式。
综合评价评级分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
综合评价评级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评级确定。1-7名评为AAA级(原5家),8 -22名评为AA级(现15家,原10家),23-42名评为A级(现20家,原15家),43名以后的评为B级(原15家,现约3家)。
新设立不满一年和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评级。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综合评价评级期间内合并的,按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评级。
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公告、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综合评价评级信息在行业协会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评价评级结果,由省评协向资产评估机构予以授牌,标示XXX年度XXX级资产评估机构字样。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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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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