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组成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和转所等;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工作中,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拟任合伙人(股东)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评审;
(四)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等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
(五)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六)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工作,推动行业人才建设;
(八)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九)开展行业宣传,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编辑出版会刊,扩大社会影响;
(十)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
(十一)组织开展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推荐全国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和金牌会员;
(十二)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四)开展国内外业务交往活动;
(十五)加强行业党建工作,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推荐行业优秀人员代表行业参政议政;
(十六)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七)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机关、上级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资格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经注册在机构执业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网络信息资源;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加入和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十)被提名为专业(门)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八)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积极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
(十一)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义务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则。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十)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可聘请高级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它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才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顾问、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委员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Gansu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GSICPA。
The Gansu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Valuers,缩写为GSICPV。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兰州。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