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设立
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王志春、杨文辉: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该所系有限责任公司转合伙所),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王志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2700960702)、杨文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622700960703)。
三、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王志春。
四、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平凉市西大街154号。
五、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整。
六、甘肃银河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厅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厅监督检查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