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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7   来源: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次数:204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2月16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2.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经本会注册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加入本会。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未经本会注册的人员,以及在高等院校接受资产评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其中,已经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参加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研究人员,在资产评估相关行业或部门工作的专业及管理人员,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技术专家以及取得国外评估类专业资质、从事评估业务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以及联系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七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具体负责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资产评估研究、教学单位,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技术专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和见习会员;
(二)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联系团体会员;
(三)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有关审批文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报本会批准,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资格后,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后,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团体会员。其中经地方协会批准的,须报本会备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视同执业会员管理。
(二)非执业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其中,已经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参加入会考试。
(四)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其中经地方协会批准的,须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本会或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本会具体管理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授权地方协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其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或地方协会颁发会员证(卡)。会员证(卡)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团体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特别团体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或地方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卡),并在本会、地方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应当按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经批准予以退会的,交回会员证(卡)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见习会员,其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和地方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更改相关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携带会员证(卡)到转入地方协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见习会员应当接受本会和地方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或地方协会可以根据《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5月1 日起施行。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6年2月6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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