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 Gans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 GSICPA);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称: Gansu Appraisal Society,缩写 GSAS)(以下共同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地方组织,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财政厅,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行业管理规范;
(三)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关系转移和撤销等有关事宜;
(四)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组织开展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资产评估师评选,推荐全国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和金牌会员;
(九)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开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宣传,推荐优秀人员代表行业参政议政;
(十一)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备案或确认;
(五)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网络信息资源;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被提名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积极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条除第(一)(八)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三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管理,依照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目标;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人选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十)在届中增补、罢免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的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除第二十三条(二)、(四)、(十一)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有重要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
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甘肃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1名副会长(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会财务管理;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甘肃省财政厅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甘肃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甘肃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甘肃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甘肃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8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