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章 程
(2020年7月21日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甘肃省民政厅于2020年8月18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共同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本会英文名称: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Gans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 GSICPA;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Gansu Appraisal Society,缩写 GSA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由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组成的依法取 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规范执业、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财政厅,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审批和管理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登记)和转所等;
(四)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实施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编码);
(五)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组织开展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资产评估师评选,推荐全国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和金牌会员;
(九)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开展行业宣传,推荐优秀人员代表行业参政议政;
(十一)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二)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十三)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一)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它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资产评估行业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含特别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网络信息资源;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被提名为专业(门)委员会委员;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守(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积极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条除第(一)(八)项以外的其它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三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作出行业惩戒。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相应会员 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 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目标;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财政厅审核,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八)推荐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人选;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二十四条(二)、 (四)、(十) 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甘肃省财政厅审核,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批 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以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 1 名副会长(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管理;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甘肃省财政厅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 经甘肃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报甘肃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甘肃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甘肃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7月21 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